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996號
MLDV,107,司促,6996,2018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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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99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吳國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壹仟叁佰零玖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吳國盛於民國106 年7 月11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
  信用貸款契約書( 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 ,約定於本借
  款額度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債權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
  用,以日計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 附證二) ,迄今尚積
  欠本金、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
  如下:( 一) 本金債權:新臺幣99999 元整。( 二) 依契約
  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
  之一十三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利息。( 1 ) 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1110元整。
   ( 2) 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07 年10月12日起至民國108
  年8 月23日以本金新臺幣99999 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延滯利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
  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三) 帳務管理費用:新
  臺幣200 元整(契約書第四條)。詎債務人自民國107 年10
  月1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
  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
  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
  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證物名稱及件數:ㄧ、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
  二、帳務資料。三、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附表107 年度司促字第6996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7年1│至民國108年8│按年利率百分之│
│  │99999 │     │0月12日起  │月23日止  │二十計算延遲利│
│  │元  │     │      │      │息,最高連續收│
│  │   │     │      │      │取期數為九期,│
│  │   │     │      │      │自第十期即民國│
│  │   │     │      │      │108年8月24日後│
│  │   │     │      │      │應回復依原借款│
│  │   │     │      │      │利率13.99%計收│
│  │   │     │      │      │遲延期間之利息│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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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