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822號
MLDV,107,司促,6822,20181210,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822號
聲 請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

法定代理人 彭家勛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顧正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 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住居於新竹 市,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本院轄區,本院 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 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註: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書 記 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