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67號
MLDM,107,附民,67,2018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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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67號
原   告 代號A1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代號A2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盛枝芬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林金龍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476 號妨害祕密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益
                  法 官 陳雅菡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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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