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1536號
MLDM,107,聲,1536,2018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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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5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雙芳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31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雙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茂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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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