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1464號
MLDM,107,聲,1464,2018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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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4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國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88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國倉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國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判 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 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 應執行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 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 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 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 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 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受刑人黃國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如附表編 號1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 、3 所示不得易科 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之規定固不得併 合處罰,然聲請人之聲請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此有臺 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 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核屬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 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 、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效果等情狀,定其應執行 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1 項



但書第1 款、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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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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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持有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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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1 年 │有期徒刑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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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6 年11月16日 │106 年11月16日 │107 年1 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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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苗栗地檢署106 年度偵字│苗栗地檢署106 年度偵字│苗栗地檢署107 年度毒偵│
│年 度 案 號│第6164號、106 年度毒偵│第6164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607 號 │
│ │字第2030號 │字第203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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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事實├────┼───────────┼───────────┼───────────┤
│審 │案 號│107 年度易字第60號 │107 年度易字第60號 │107 年度易字第35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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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7 年3 月29日 │107 年3 月29日 │107 年9 月7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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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判決├────┼───────────┼───────────┼───────────┤
│ │案 號│107 年度易字第60號 │107 年度易字第60號 │107 年度易字第35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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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確定│107 年4 月23日 │107 年4 月23日 │107 年9 月7 日 │
│ │日期 │ │ │(協商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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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
│金之案件 │勞動 │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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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編號1 至編號2 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 年度聲字│苗栗地檢署107 年度執字│
│ │第881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 │第375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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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苗栗地檢署107 年度執字│苗栗地檢署107 年度執字│ │
│ │第2164號 │第2165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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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