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4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湧銘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7執聲付甲296),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湧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湧銘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 年9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 年12月3 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清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