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7年度,36號
MLDM,107,交附民,36,2018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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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36號
原   告 石志文
被   告 侯清木

被   告 有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吉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交訴字第32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信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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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有陞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