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增光土木包工業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
偵字第614 號、第39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增光土木包工業之實際負責人及從業人 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妨害投標 罪(由本院另行審結)。因認其應依同法第92條科以罰金云 云。
二、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 明文。又檢察官提出起訴書於管轄法院產生訴訟繫屬時,該 被告早已死亡,訴訟主體業已失其存在,訴訟程序之效力並 不發生,其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至明,此際法院即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303 條第1 款規定,判決不受理(臺灣高等法院90年 庭長法律問題研討會結論意旨參照)。再商業終止營業,依 商業登記法第18條規定為歇業登記後,該商業主體即為消滅 ,與法人已不存續之情形類似,自得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之 規定(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9 號、臺灣高等法 院花蓮分院102 年度上訴字第100 號判決意旨參照)。三、查本案被告增光土木包工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 民國105 年10月28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於同年11月17日繫 屬本院,惟被告已於訴訟繫屬前之同年4 月12日辦理歇業登 記,其商業主體已消滅等情,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5 年 11月16日苗檢鈴昃103 偵614 字第27530 號函上本院收文章 戳、苗栗縣政府105 年4 月12日府商工字第1051000959號函 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 頁、第129 頁至第130 頁)。揆 諸前揭說明,本案係對不存在之訴訟主體予以訴追,自屬起 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益
法 官 陳雅菡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