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公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7年度,20號
HLDA,107,簡,20,2018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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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20號
原   告 海軍海洋監偵指揮部

代 表 人 張世行 
訴訟代理人 郭荏豪 
      廖榮吉  址設高雄市左營郵政90220號信箱
      韋郁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浩智間因償還公費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
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本
件訴訟,特此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起訴,按
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 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
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原告繳納裁判
費,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補繳裁判費貳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裕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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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