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20號
原 告 海軍海洋監偵指揮部
代 表 人 張世行
訴訟代理人 郭荏豪
廖榮吉 址設高雄市左營郵政90220號信箱
韋郁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浩智間因償還公費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
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本
件訴訟,特此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起訴,按
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 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
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原告繳納裁判
費,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補繳裁判費貳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裕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