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225號
HLDV,94,訴,225,20181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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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2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志強 
訴訟代理人 賴冠文 
      鄭弘勳 
被   告 王忠偉 
兼 法 定
法定代理人 王連東 
法定代理人 謝月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
12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謝月蘭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依職 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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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