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10號
HLDV,107,訴,110,20181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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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0號
原   告 陳銀成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羅丹翎律師
被   告 陳文寅 

      陳麗美 


      陳詮興 

      陳麗慧 
      陳木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國泰律師
複代理人  洪珮瑜律師
      李佳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3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面積約475.79平方公尺」記載,應更正為「面積約175.79平方公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方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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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