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0號
原 告 陳銀成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羅丹翎律師
被 告 陳文寅
陳麗美
陳詮興
陳麗慧
陳木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國泰律師
複代理人 洪珮瑜律師
李佳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3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面積約475.79平方公尺」記載,應更正為「面積約175.79平方公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方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