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77號
原 告 羅月英
送達代收人 詹湧翔
被 告 羅晏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