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377號
HLDV,107,補,377,2018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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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77號
原   告 羅月英 


送達代收人 詹湧翔 
被   告 羅晏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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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