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372號
HLDV,107,補,372,20181214,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72號
原   告 花蓮縣秀林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金清寶 
被   告 高進榮 
被   告 高巧虹 

被   告 高志誠 
訴訟代理人 高進榮 
訴訟代理人 高巧虹 

訴訟代理人 布妮‧伊司丹大即胡佳紋



訴訟代理人 賴彥升 
被   告 布妮‧伊司丹大即胡佳紋



被   告 賴彥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0,407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8,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8,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