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371號
HLDV,107,補,371,2018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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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71號
原   告 邱鳳英 
被   告 王榮勝 
被   告 王添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8,65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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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