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90號
HLDV,107,司拍,90,2018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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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90號
聲 請 人 魏瑞良 

代 理 人 姚湘卉 
相 對 人 艾慧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7年5月23日, 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 (下同)36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1 07年5月21日訂立金錢消費借貸所發生之債務,經登記在案 。
三、又借款人趙秀琴於107年5月21日邀相對人艾慧蓮為連帶保證 人簽立借據一紙,向聲請人借款300,000元,並有利息及違 約金之約定,惟清償期已屆至,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債務,為 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正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借據影本、戶籍 謄本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 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附記:
一、請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 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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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7年度司拍字第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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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使│使│ 面 積 │抵押權設定│所有權人│
│編號├───┬────┬───┬───┬────┤用│用├──┬──┬────┤範圍 │暨所有權│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地 號│分│地│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範圍 │
│ │ │ │ │ │ │區│類│ │ │ │ │ │
│ │ │ │ │ │ │ │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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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花蓮縣│秀林鄉 │柏拉腦│ │0000-000│山│農│ │ │1,979.39│ 全部 │艾慧蓮
│ │ │ │段 │ │0 │坡│牧│ │ │ │ │(全部) │
│ │ │ │ │ │ │地│用│ │ │ │ │ │
│ │ │ │ │ │ │保│地│ │ │ │ │ │
│ │ │ │ │ │ │育│ │ │ │ │ │ │
│ │ │ │ │ │ │區│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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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