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07年度,45號
HLDV,107,司家補,45,2018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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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家補字第45號
聲 請 人 秦瑋鈞 

      秦嘉蔚 
      秦晏綸 
      秦暐婷 
上 三 人
法定代理人 秦聰榮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
  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00 轉分機575)
  。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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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