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之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7年度,6號
HLDV,107,司執消債更,6,2018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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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邱挽危 
代 理 人 陳昭文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羅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建洲 
代 理 人 鄭嘉欣 
債 權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代 理 人 張至中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送達代收人 莊瑄環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權 人 林貝珊 
債 權 人 吳玟萱 
債 權 人 許嘉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內容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衛生福利部所公佈民國 (下同)107年度之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支出為新臺幣 (下同)12,388元(其中包含食、衣、住、行之支出)。二、經查:
(一)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0 號裁定於107年2月27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 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又債務人每月確有薪資之收入平 均約40,000元等情,有第三人寬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開 立之在職證明、薪資證明、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表等資料附卷供參。另據債務人自陳:「目前任職於寬 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薪資每月約為40,100元,領薪方 式為按月匯入華南銀行戶頭。除此之外,無其他獎金、 加班費、津貼等其他收入。」此有本院107年9月14 日 調查筆錄附卷可參。故除薪資外,債務人已無其他的收 入。又據債務人陳稱:「目前名下有普通重型機車一部 (車牌號碼:762-NER,2015年出廠,現值18,000元) ,無任何不動產。另有2家保險公司之保單,分別為三 商美邦人壽保單(保單號碼:19000162581,20年繳費 祥安心終身壽險,無解約金)、國泰人壽保單(保單號 碼:9101797276,新安家保本定期健康保險,解約金: 2,970元;保單號碼:9101797292,國泰人壽永康手術 醫療定期健康保險,無解約金)。」此有本院107年9月 14日調查筆錄、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5月3日國壽字第1070050075號函、機車行照影本、第 三人順良機車行開立之估價單附卷可參。
(二)債務人於107年11月6日陳報調整後之更生方案,其內容



略為:共分6年72期清償,第1-8期,每期當月15日提出 新臺幣20,874元;第9-32期,每期當月15日提出新臺幣 13,874元;第33-71期,每期當月15日提出新臺幣20,87 4元;第72期,該期當月15日提出新臺幣41,844元;由 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清償總額1,355,898元 ,清償成數約百分之35.07,依附表一所示之清償方式 清償。
(三)依衛生福利部所公佈107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標準,債務人每月可支出之生活費應為12,388元,雖該 標準非判斷必要生活費之唯一依據,惟本件債務人列計 個人生活費9,000元【含膳食費6,000元、水電費1,000 元、交通費2,000元】,已低於衛生福利部所定每人每 月之最低生活支出金額之標準列計,宜認債務人所列應 屬妥當。又有關每月列計勞健保費用共計1,406 元【勞 保費842元、健保費564元】,該部分業經債務人提出第 三人寬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勞健保保費證明,且 屬法定應繳納之費用,故該部分支出之列計亦屬合理。 又有關支出扶養費部分,據債務人自陳:「目前扶養未 成年子女邱○凱(民國99年生),每月撫養費為7,000元 。另,長子邱○浩(民國85年生)原應於107年9月就讀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研究所,因兵役因素保留入學資格一 年,改自108年9月始入學,故自108年9月起,亦需支出 每月扶養費7,000元。」有本院107年9月14日調查筆錄 、債務人之未成年子女邱○凱之全戶戶籍謄本、第三人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保留入學資格證明書影本等附卷可參 。本院認債務人縱陷於經濟困頓而進行更生程序,仍應 允其就維持其未成年子女及仍就學中之成年子女最低生 活所必須之範圍支出生活費,故債務人列計扶養其子女 之教育及扶養費支出應屬合理公允。綜上,債務人所提 之更生方案以每月收入約40,000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 後全數用於清償更生債權,並提出與財產價值(動產及 保單價值)等值現金於第72期增加清償觀之,本院認已 符合盡力清償之要件,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應屬合理。三、另有部分債權人就更生方案表示意見稱:
債務人還款成數過低,若依其更生條件,對債權人亦難謂公 平等語。惟查:本條例第64條第1 項立法理由:「債務人如 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例如:計程車司機之執行業務所得 )等固定收入,並將其可處分所得之一定部分充為清償,於 債權人之權益已有保障,其更生程序應更為簡易、迅速。.. ... 」,顯見清償之成數顯非更生方案是否合理之唯一標準



,亦非本條例第64條第2 項法院不得認可更生方案之事由, 故債權人認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清償成數過低,尚非可採, 且更生方案是否合理,仍應由法院依個案情況予以認定,應 屬昭然。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 屬公允、適當、可行,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亦無浮報、浪費之 情事,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 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上開規定 ,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 定如附表二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附表一:更生方案
一、更生方案內容 1.每期清償總金額: 薪資及財產價值(動產及保單價值)部分:共分72期,第1-8期,每期當月15日提出新臺幣20,874元;第9-32期,每期當月15日提出新臺幣13,874元;第33-71期,每期當月15日提出新臺幣20,874元;第72期,該期當月15日提出新臺幣41,844元;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其明細如下述之分配表。 2.清償期間及方法: 薪資及財產價值(動產及保單價值)部分:分6年共72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每月為一期,於每月15日(遇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日),依下列方式清償予債權人: (A)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3、10之債權人的部分: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之總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之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債務人負擔。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之規定按月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B)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1、2、4、5、6、7、8、9、11之債權人的部分: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應自行向各債權人索取指定之匯款帳號,並按月匯入。 3.無擔保債務總金額:新臺幣3,865,972元 4.無擔保債務滿期清償總金額:新臺幣1,355,898元 5.無擔保債務清償比例:約35.07% 二、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 債 權 人 債 權 金 額(單位:新臺幣元) 債權比例(百分比)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單位:新臺幣元) 1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687,539元 17.78% 第1-48期:3,711元 第9-32期:2,467元 第33-71期:3,711元 第72期:7,440元 2 許嘉玲 25,505元 0.66% 第1-48期:138元 第9-32期:92元 第33-71期:138元 第72期:276元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138元 0.24% 第1-48期:50元 第9-32期:33元 第33-71期:50元 第72期:100元 4 內政部營建署 1,960,348元 50.71% 第1-48期:10,586元 第9-32期:7,036元 第33-71期:10,586元 第72期:21,220元 5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5,039元 0.39% 第1-48期:81元 第9-32期:54元 第33-71期:81元 第72期:163元 6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8,109元 0.21% 第1-48期:44元 第9-32期:29元 第33-71期:44元 第72期:88元 7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原債權人聯盛財信股份有限公司) 27,017元 0.7% 第1-48期:146元 第9-32期:97元 第33-71期:146元 第72期:293元 8 林貝珊 39,972元 1.03% 第1-48期:215元 第9-32期:143元 第33-71期:215元 第72期:431元 9 吳玟萱 29,989元 0.78% 第1-48期:163元 第9-32期:108元 第33-71期:163元 第72期:326元 10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18,547元 5.65% 第1-48期:1,179元 第9-32期:784元 第33-71期:1,179元 第72期:2,364元 11 羅工企業有限公司 844,769元 21.85% 第1-48期:4,561元 第9-32期:3,031元 第33-71期:4,561元 第72期:9,143元 合 計 3,865,972元 100% 第1-48期:20,874元 第9-32期:13,874元 第33-71期:20,874元 第72期:41,844元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程度限制: 01、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及非生活所必須之電子產品(例如電玩遊樂主機)。 02、不得購置不動產、高價動產及非生活所必須之動產。 03、不得搭乘計程車、遊輪、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04、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電子遊藝場所、酒吧、夜店、舞廳、卡拉OK、KTV 等其他娛樂場所。 05、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期貨等)。 06、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餽贈禮金不得超過新臺幣1,000元。 07、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08、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國內旅遊每趟行程不得超過新臺幣3,000元。 09、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10、不得參與賭博、六合彩等投機行為;且不得有金錢借貸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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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盛財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寬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羅工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