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532號
HLDV,107,司促,6532,2018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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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532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 務 人 楊駿騰即楊耀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零玖佰陸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653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駿騰即楊│自民國107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計算│
│  │6746元│耀東   │11月28日起 │      │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楊駿騰即楊│自民國107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5%計│
│  │7061元│耀東   │11月28日起 │      │算之利息   │
├──┼───┼─────┼──────┼──────┼───────┤
│ 003│新臺幣│楊駿騰即楊│自民國107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74% │
│  │11171 │耀東   │11月28日起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4│新臺幣│楊駿騰即楊│自民國107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75% │
│  │8889元│耀東   │11月28日起 │      │計算之利息  │
├──┼───┼─────┼──────┼──────┼───────┤
│ 005│新臺幣│楊駿騰即楊│自民國107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5%計│
│  │6175元│耀東   │11月28日起 │      │算之利息   │
├──┼───┼─────┼──────┼──────┼───────┤
│ 006│新臺幣│楊駿騰即楊│自民國107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計 │
│  │5809元│耀東   │11月28日起 │      │算之利息   │
├──┼───┼─────┼──────┼──────┼───────┤
│ 007│新臺幣│楊駿騰即楊│自民國107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454元 │耀東   │11月28日起 │      │算之利息   │
├──┼───┼─────┼──────┼──────┼───────┤
│ 008│新臺幣│楊駿騰即楊│自民國107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511元 │耀東   │11月28日起 │      │算之利息   │
├──┼───┼─────┼──────┼──────┼───────┤
│ 009│新臺幣│楊駿騰即楊│自民國107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2084元│耀東   │11月28日起 │      │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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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