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935號
HLDV,107,司促,4935,2018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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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935號
債 權 人 林謜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再傳之繼承人廖進來之繼承人發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 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 ,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 式,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 同)107年10月17日命債權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一、債權人 與債務人張再傳、廖進來同為祭祀公業土地管理人之證明文 件。二、所管理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資料均不 得遮掩)。三、債務人張再傳、廖進來等2人死亡之除戶謄 本。四、張再傳、廖進來等2人之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勿省)。五、張再傳、廖進來等2人之繼承系統表。六、 張再傳、廖進來等2人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及限定繼承之證 明文件。七、就債權人之請求事項(含費用)應更正為:於 債務人繼承被繼承人張再傳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於債務 人繼承被繼承人廖進來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該通知 書已於107年10月29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 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廖翊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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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