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13號
原 告 謝金連
謝秋蘭
劉錦鳳
謝玉虹
謝健宏
謝羽柔
林芳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顧維政律師
被 告 謝德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言詞辯論,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前於民國107 年11月20 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12月28日宣示判決,茲因本案 尚有應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 辯論,並指定於108 年2 月12日14時,在本院行言詞辯論程 序。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粘柏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彥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