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原重附民字,106年度,1號
HLDM,106,原重附民,1,2018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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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原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陳瑩瑄
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黃育傑

      彭永昊

      盧彥奇
      李湘穎

      王勇誠
      楊子寬
      謝柏彥
      邱智宥
      陳金吉
      楊柏鈞
      林○皓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林○敏
被   告 趙○宗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趙○為
被   告 楊○祥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楊○富
被   告 游○元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游○政
被   告 張○諺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張○恭
上列被告因106 年度原訴字第29號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育傑等被訴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陳瑩瑄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顏維助
法 官 鄭咏欣
法 官 謝欣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柔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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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