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15號
原 告 莊綉英
訴訟代理人 王丕衍律師
被 告 莊神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房屋所有權持分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即臺東縣稅務局房屋稅稅籍編
號00000000000號房屋(坐落於台東縣○○鄉○○村○○○000號
左),依房屋稅籍證明單,其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14,500元
。原告請求被告移轉權利範圍1/5,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
2,900元(計算式:214,500*1/5=42,900)。依此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為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