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493號
TTDV,107,補,493,20181206,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93號
原   告 鄭清文 
被   告 鐘榮輝 (起訴未載地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165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