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聲字第86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開源 就業處所: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五年度司繼字第一三○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 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 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 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8條 之規定,亦準用於家事非訟事件。
二、被繼承人鄭仁維前向寶華商業銀行(其後為新加坡籍星展集 團接手並改名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 現金卡,現仍積欠債務尚未清償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現金 卡申請書及一般放款全部查詢資料以資為證,堪認聲請人與 本院105度司繼字第130號被繼承人鄭仁維之繼承人陳報遺產 清冊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故聲請人聲請閱覽上開卷內文 書,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依民事閱卷規則第22條之規定 :「聲請人閱卷,除閱覽外,得繳納費用請求影印、攝影、 電子掃描或抄錄之。」故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自得於閱覽 時併予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上開卷內文書,附此敘 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大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