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救字第87號
聲 請 人 余東光
相 對 人 余月圓
余淑麗
余文捷
余盈潔
余雅玲
余雅蘭
余守義
余美惠
余天標
余紫婕
陳惠君
陳惠美
王淨長
王淨捷
陳媖美
陳志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107年度家調字第184號),聲
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 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 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 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 八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申請法律扶 助,經審查後准予法律扶助之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 報單、戶籍謄本、家事起訴狀等件為憑,經核閱該等書證, 並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且聲請人即原告之訴,亦非顯無 勝訴之望。
三、聲請人既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且無不符法律扶 助事實之證明,按諸首揭規定,自應准予訴訟救助,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乃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仲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