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918號
TTDV,107,司促,4918,20181213,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91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呂少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柒仟貳佰捌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呂少華於民國92年1月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已結算未受
    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
    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
    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
    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
    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
    ,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
    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
    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
    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
    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
    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
    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
    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
    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
    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
    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
│1 │ 67,284元     │97年10月23日起至  │20%     │無         │無             │
│ │         │104年8月31日止   │      │          │              │
│ │         ├──────────┼──────┤          │              │
│ │         │104年9月1日起至   │15%     │          │              │
│ │         │清償日止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