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912號
TTDV,107,司促,4912,2018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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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91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陳秀雲 

債 務 人 陳精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零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秀雲於就讀樹德科技大學時,邀同陳精華
    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其借款
    期限、利息、利率、違約金及償還方式等詳如借據所載
    ,截至目前為止尚欠本金49,104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未
    為清償。
  (二)按雙方契約約定,其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
    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
    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三)詎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催討無效,截至民國107年07月0
    1日止,共結欠新臺幣49,104元及自107年07月01日起之
    利息暨違約金等未為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對上開債務
    連帶負給付責任。
  (四)依雙方簽訂之借據條款第六條之約定,債務人倘遲延還
    本或付息時,除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
    日之本借款利率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
    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10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
    款日之本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借款人債務,如有
    約定事項或依借據(含特別條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
    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之日起,其利
    息、違約金之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債務人應負擔利
    率」(即年息1.15%)「加年率1﹪」固定(2.15%)計算利
    息、違約金。前項所定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
    按上開遲延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或上開遲延
    利率20%(逾期六個月以上之超過六個月之部分)計算。
  (五)債權人於107年11月21日將上述款項轉列催收款,亦即自
    107年07月01日起至107年11月20日其利息、違約金之利
    率計算為1.15%(詳附表),自107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利息、違約金之利率計算為2.15%。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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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
│1 │49,104元     │107年7月1日起至   │1.15%    │107年8月2日起至   │週年利率0.115%       │
│ │         │107年11月20日止   │      │108年2月1日止    │              │
│ │         ├──────────┼──────┼──────────┼──────────────┤
│ │         │107年11月21日起至  │2.15%    │108年2月2日起至   │週年利率0.43%        │
│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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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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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