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899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區○○
法定代理人 李隆榮
代 理 人 張宏暐
債 務 人 何珍珍
債 務 人 何莉雅
一、債務人何珍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零叁佰零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一點二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何
珍珍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何莉雅向債權人給
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何珍珍邀何莉雅為保證人於民國107年06月14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正,約定以民國112年06月14
日為清償期限,立有借據乙紙為憑,約定自借款之日起按年
息1.29%計息,倘有一期債務未依約付息時即視為債務全部
到期,除應給付之利息外,另就本金全部自逾期之日起,6
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之10%,逾期6個月以上部分者,按
約定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並約定於借款存續期間聲請人
得依規定調整借款利率,詎料債務人等借款後僅付利息至民
國107年09月14日及本金$9,697元正,其餘本息雖經屢次催
討,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
,實為法便,另對債務人何珍珍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何莉雅給付之。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