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767號
TTDV,107,司促,4767,2018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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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76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王源遠 


債 務 人 彭鈺娟 

債 務 人 方瑜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仟貳佰壹拾叁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
  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負擔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彭鈺娟前就讀景文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方
    瑜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新
    臺幣800,000元,約定由聲請人憑債務人出具之「撥款
    通知書」撥款,債務人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共申借1
    筆貸款金額分別為49,050元,並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
    學業完成或退伍或中斷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每一學期借
    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計算,開始分12期,每滿一
    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利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
    本金或利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即按中華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
    1.15%計算),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
    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彭鈺娟借得前開款項後,自107年06月01日起
    ,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8,213元及利息
    、違約金未還,迭經催討無效,爰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
    之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金時,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方瑜華既為連
    帶保證人依法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本件就學
    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
    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
    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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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