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759號
TTDV,107,司促,4759,2018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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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759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池上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徐良坤 
代 理 人 黃惠銘 
債 務 人 林文青 

債 務 人 黃洛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
  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文青於民國106年3月13日邀同其餘債務人黃
  洛帆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4,200,000元整,約定利息
  按年息百分之4計付,嗣後如遇利率調整則貸款利息自利率
  調整日起改按新利率計息,借款期限自借款日起至民國121
  年3月14日止屆期一次清償如不依約定時間還款時,即視為
  全部到期並按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計息,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者,按上開利率二成計付違約金
  。並立有借據乙紙為憑,詎料債務人自借款後至民國107年
  1月13日止之利息外,其餘部份逾期迄今迭經催討均置之不
  理,依法債務人等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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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