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415號
TTDV,107,司促,4415,2018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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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415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成功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聖益 
代 理 人 蔡富鈞 
債 務 人 曾建雄即統程工程行

債 務 人 曾建雄 

債 務 人 胡再華 


債 務 人 張三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零柒萬柒仟伍佰零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點八六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統程工程行代理人曾建雄曾建雄胡再華、張
    三保等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4年12月16日向聲請人借
    去新臺幣貳佰柒拾萬元整,約定以民國114年12月16日為
    清償期限,立有借據乙紙為憑,約定自借款日起按年息
    百分之四按每壹個月計付利息一次,倘有未依約定履行
    或違反授信約定書所列相關條款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除應給付之利息外,另就本金全部自逾期之日起,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超過六個
    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約定於
    借款存續期間聲請人得依規定調整借款利率。
  (二)距料債務人等自借款起繳付利息至民國107年08月16日止
    ,其餘尚欠之本息等經履次催討,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
    。或有未依約定履行或違反授信約定書所列相關條款,
    視為全部到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規定,
    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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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