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407號
聲 請 人 張華勳
債 務 人 江胤叡即江淑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