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他字第31號
相 對 人 紫熹花園山莊
法定代理人 陳秋玲
代 理 人 賴秋霖
上列相對人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07年11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之記載,應增列「法定代理人陳秋玲」、「住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號」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