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7年度,291號
TTDM,107,易,291,2018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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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29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賢杉


      張博畯


      張棨渝


      張嘉慶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調偵字第
138 號、107 年度偵字第10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張傳適告訴被告陳賢杉張嘉慶傷害,告 訴人陳賢杉告訴張博畯張棨渝傷害,告訴人張博畯、張棨 渝告訴被告陳賢杉張嘉慶傷害案件,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 等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 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而本件告訴人等已於本院民 國107 年12月4 日調解程序中達成調解,並均已具狀撤回本 案傷害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26頁至第30頁),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立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健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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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