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7年度,27號
TTDM,107,交附民,27,20181221,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27號
附民原告  劉麗琴
訴訟代理人 楊雅惠律師(法扶律師)
附民被告  李晁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 年度交簡字第40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 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 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蔡立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健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