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7年度,181號
TNDA,107,交,181,2018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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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181號
原   告 蘇宥慈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
訟,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
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
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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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