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世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榮澤
訴訟代理人 唐士勛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17號裁定公示催告, 並於民國107年5月1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 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聲請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 催字第11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7年5月13日刊登新聞紙 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職 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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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3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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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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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世綺企業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府│益銓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7年3月│2萬4,948元│6148325 │
│ │ │城分行 │ │3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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