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甘瑞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3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39號公示催告,並 於民國107年4月3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10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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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3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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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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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陳宗秉 │京城商業銀行塩行分│甘瑞鑫 │107年4月15日 │436,540元 │5592487 │ │
│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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