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吳陳烏絨
吳書杰
吳亞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
月4日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9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7,000,000元,未據繳納上
訴費用新臺幣10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