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終止借名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290號
TNDV,107,重訴,290,20181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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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吳陳烏絨
      吳書杰 
      吳亞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
月4日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9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7,000,000元,未據繳納上
訴費用新臺幣10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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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