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07年度,5號
TNDV,107,醫,5,2018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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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醫字第5號
原   告 黃楨珊(Celesta Zhen Shan Ng)


      黃楨和(Adalius Zhen He Ng)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黃龍(Alan long Ng)

      謝慧明(Wei Ming Ng)

原   告 林愛莉(Grace Ai Ee Lim Ng)

      黃建協(Richard Goh Chi Ng)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丁玉雯律師
被   告 郭宗正即郭綜合醫院

      陳振琨 
上二人之
訴訟代理人 吳信賢律師
      黃俊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15216 號、醫偵字第49號業務過失傷害、詐欺等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 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 、第183 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黃龍於民國105 年12月14日至被告郭綜合 醫院進行腹部抽脂及拉皮整行等手術諮詢,於105 年12月20 日辦理住院進行腹部抽脂、除疤、膿瘍引流、拉皮整形手術 ,未料明明是小手術,黃龍卻住院一個月,且傷口越發嚴重 ,由醫療專機送回加拿大醫治,經加拿大醫院抽血檢查結果 ,黃龍血液已感染糞腸球菌菌血症,且心臟功能因感染性心 內膜炎受到嚴重損害,以上係因被告陳振琨種種醫療疏失所



致(諸如未盡告知義務、換藥未帶手套、開藥疏失等),原 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等情。茲因臺灣 臺南地方檢察署就被告陳振琨所涉業務過失傷害、詐欺罪嫌 ,現正由檢察官偵查中(107 年度偵字第15216 號、醫偵字 第49號),至今尚未終結。且偵查中目前就「被告陳振琨之 換藥處置、植皮手術、開藥情形是否符合醫療常規」、「與 黃龍感染糞腸球菌菌血症、感染性心內膜炎有無因果關係」 等問題請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中。又原告主張被 告為免高額醫療疏失賠償,而以詐欺方式致使黃龍簽立和解 書,亦向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提出詐欺告訴。足見本件訴訟 有犯罪嫌疑牽涉其中,且犯罪嫌疑之有無,為本件訴訟之先 決問題,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案件終 結,本件民事訴訟無由判斷,自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 序之必要。
三、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醫事法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鈺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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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