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重新計票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選聲字,107年度,2號
TNDV,107,選聲,2,2018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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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選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張顏美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重新計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結果,得票數最 高與次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或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結果 得票數第三高與第四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千 分之三以內時,次高票或得票數第四高之候選人得於投票日 後7 日內,向第126 條規定之管轄法院聲請查封全部或一部 分投票所之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就查封之投票所於20日內 完成重新計票,並將重新計票結果通知各主管選舉委員會。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臺南市東山區林安里第3 屆里長候 選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臺 南市東山區編號0077(林安里活動中心)投開票所里長選舉 重新計票等語。
三、依聲請人聲請狀所載之事由、陳述內容整體觀之,其聲請重 新計票之主張,核屬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規定提出 重新計票之申請,然該條明文重新計票之申請,僅限於區域 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為 限,里長選舉結果不在該條規定得聲請重新計票之範圍內, 因此,聲請人聲請臺南市東山區編號0077(林安里活動中心 )投開票所里長選舉重新計票云云,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 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民事選舉法庭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潘明彥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鈺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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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