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選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選字,107年度,2號
TNDV,107,選,2,2018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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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選字第2號
原   告 張顏美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進生間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起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條第1 項所明定。又提起民 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另選舉、罷免訴 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公職人 員選舉罷免法第128 條本文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起訴程式即有欠缺。 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而起訴,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為,即駁回其起訴。
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潘明彥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鈺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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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