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員大會召集不合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487號
TNDV,107,訴,487,20181221,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87號
原   告 沈勇誠
      沈清智
      沈峻緯
      沈隆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律師
複 代理人 郭子誠律師
被   告 沈甲戍 臺南市○○區○○里○○路00號
訴訟代理人 楊雨錚律師
      王正宏律師
      黃逸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員大會召集不合法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