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950號
TNDV,107,訴,1950,2018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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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50號
原   告 洪靜琴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國輝林廷芳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700,000元,應繳裁判費27,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27,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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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