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50號
原 告 洪靜琴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國輝、林廷芳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700,000元,應繳裁判費27,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27,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