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6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林景忠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林景忠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9,403元,應繳裁判
費7,3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6,8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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