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862號
TNDV,107,訴,1862,2018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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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6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林景忠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林景忠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9,403元,應繳裁判
  費7,3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6,8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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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