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報酬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56號
TNDV,107,訴,156,20181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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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詹益寧即詹益寧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國立臺南大學附屬高級中學間給付
服務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7日本院107年度訴
字第15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為新臺幣(下同)488,7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
,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2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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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