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086號
TNDV,107,訴,1086,20181224,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86號
原   告 李明安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
被   告 何黃彩雲何榮州之承受訴訟人

      何夢薰何榮州之承受訴訟人

      何南呂何榮州之承受訴訟人

      何夢鄉即何榮州之承受訴訟人

      何若薰何榮州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何黃彩雲何夢薰何南呂、何夢鄉、何若薰為被告何榮州之承受訴訟人。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依上開 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 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 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何榮州於本件訴訟繫屬中,於民國107年10 月7日死亡,繼承人為何黃彩雲何夢薰何南呂、何夢鄉 、何若薰,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按。茲因原告及被告何榮州之 繼承人何黃彩雲何夢薰何南呂、何夢鄉、何若薰均未為 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命何黃彩雲何夢薰何南呂、 何夢鄉、何若薰為被告何榮州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