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95號
原 告 伊甸園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煒華
被 告 甘龍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及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定 有明文。又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 費,且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同法第244條第1項亦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起訴僅載明當事人 及訴之聲明未記載任何起訴之原因事實及所請求依據內容, 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爰定期間 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及上開起訴合法程式,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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