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顧問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994號
TNDV,107,補,994,2018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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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94號
原   告 正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名裕


被   告 群甡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汪裕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顧問費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
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5萬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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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