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72號
原 告 張進中
送達代收人 莊郁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470,05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55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