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972號
TNDV,107,補,972,2018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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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72號
原   告 張進中
送達代收人 莊郁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470,05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55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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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